因教育合同违约而出现的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是指教育合同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同时又符合侵权责任的要件,导致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一并产生,违约责任的索赔请求权与侵权责任的索赔请求权发生重叠,形成请求权的竞合。《合同法》第122条规定: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根据这一条的规定,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最基本条件是二者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同时符合《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和侵权法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产生两种请求权,由权利人择一行使,即一种法律关系、两种责任、一种请求权。例如,为了履行师徒合同,师傅向徒弟传授特殊技艺,不慎造成徒弟人身伤害而变成残疾;幼儿入园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幼儿园因疏于管理,致使幼儿走失;教育机构为履行委托培养合同,进行论文评审,不慎因失火而烧毁了学生的论文稿,等等,都会出现这种竞合。在教育合同的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受损害方只能选择其一,而不能同时行使两个请求权。由于当事人具有两个独立的请求权,由于两种责任的时效、举证责任等并不相同,当某一请求被驳回后,受害人的损害末得到赔偿,另一请求权并未消灭,应该可以选择另一请求提起诉讼,这样可以充分地保护受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