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法律规范,是指规定人们必须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其内容以肯定的形式表述出来。为了使合同自由原则最大限度地实现,就需要对合同自由进行必要的限制,使各种自由和谐共存。强制性法律规范要求当事人必须履行,不允许自行变更或违反。当事人即使以特别约定的方式试图规避这种法律规范的约束,也是徒劳的。法官、仲裁员在处理教育合同案件时,如遇到需要适用这类规范的情形,无须考虑当事人的约定,只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决断即可。这类规范在法律条文中常常表述为“必须”、“有义务”、“有责任”、“禁止”、“严禁”、“不得”等。它又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如实体强制性法律规范和程序强制性法律规范,禁止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等。限于篇幅,这里仅对实体强制性法律规范和程序强制性法律规范作一定的介绍。

实体强制性法律规范,是指从实体权利义务角度对当事人提出强制性要求的法律规范。根据强制对象的不同,实体强制性法律规范又分为双向强制性规范和单向强制性规范。前者是对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自由都进行了限制,后者则仅限制了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自由。无论是双向强制性规范还是单向强制性规范,都对当事人之间特定领域的关系进行了双向调整,因而兼具行为准则和裁判规范的双重功能。且作为对合同自由进行强制的法律体现.当事人也无权约定予以排除适用。法官、仲裁除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