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机构之间、同学之间及学生与其近亲属之间,固有共同的利益关系和特殊的身份关系,实践中经常发生一方并未获得对方明确授权,即以双方名义或以对方名义处分共同权利和对方权利的情况。大多数情况下,或因标的数额小,或因当事人受道德所约束,或因“被代理方”原本同意,并不发生纠纷。但是,也有个别当事人反悔或一方的被代理人有异议,从而发生争执,提交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解决。

同学之间及学生与其近亲属之间,一方并未获得对方授权而以对方或各方的名义实施教育民事行为,相对人不能仅因双方之间的特殊身份而相信一方已有代理权。此时不发生表见代理的问题。我国公民人格独立,法律地位平等。同学之间、近亲属之间,非经一方授权,一方不得以对方的名义,订立教育合同。相对人在同学、亲属代为订立教育合同的场合,有义务审查其代理权。如未尽审查之责,自身有过错,只能依《合同法》第48条,催告对方追认,而不能以“有理由”相信一方有代理权为由,要求按表见代理处理。

但是.有正式合作办学协议的教育机构之间,以及父母子女之间,一方并未获得对方授权而以对方或双方的名义进行教育民事行为,对方知道而不作否认表示的,或根据交易习惯通常可认为已获对方授权.而招收学员.报名参加培训班、特长班的,可作表见代理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