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研究创造活动中,我们经常碰到“发现”、“发明”、“创造”三个词江,它们是不完全相同的概念。按照《专利法》的规定,对自然现象和自然规律的揭示称为“发现”。如电流和磁场的发现。利用发现的自然现象、自然规律创造可以应用的技术、产品等的构思和制作过程称之为“发明”,如运用电磁原理发明了电机。在词典中,“发现”的定义与《专利法》的规定基本一致,但“发明”却被规定为“创造出新的事物或新方法”。“创造”一般是对“发明”和“创造”的总称。在词典中对“创造”定义为“提出新方法、建立新理论、做出新的成绩和东西”。两者大意相同,但词典的规定就更广泛,更具体。一些创造学家对  “发现”、“发明”和“创造”也曾从不同的角度加以定义,不只阐述。在研究创造原理时,搞清这些定义是具有实际意义的。

任何创造活动,不管是理论思维、方法探讨、产品制作、工艺布局还是实验手段的研制,部是对所获信息的分解、渗透、综合、改造、嫁接和衍射。当然,由于“发现”又可以分为有目的的探索、无目的的摸索和偶然的机遇三种,在偶然机遇中似乎不存在这些信息加工的过程,事实上并非如此。因为机遇只是偏爱用心人的。用心,就是信息加工的过程。他把创造活动和创造者的心理特征联系在一路我们曾经用很大的篇幅描述了这些心理特征。创造原理实际上在描述方法的原则性;这些原则性具有方法论的性质,因而它也包含了创造者的心理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