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教育活动中,教育目的既是教育活动的原因,又是它的结果,是原因和结果的统一。不过当教育目的作为原因存在时,是以观念的形式出现的,它把所要达到的结果观念地规定于自身之中。这样一种对教育活动的对象化,既可以表现为人们头脑中的感性、直观的反映形式,又可以表现为以概念和范畴构成的理性形式,既可以以个别教育家的名义提出,又可以以国家的名义提出。教育目的的表现形式尽管不同,但它并不是一个超社会、超历史纳范畴,人们在规定教育目的时必须以一定的客观存在及其发展规律为前提和根据。这些前提和根据主要指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此外个人身心发展的规律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教育目的的规定。

教育目的要说明的是;教育应满足什么样的社会需要以及教育应培养人具有什么样的身心素质。因此,教育目的的提出必然要受到一定社会历史条件的制约,因为教育只能在现实的社会生活条件下实现培养和造就人才的任务,受教育者也只能在现实的社会生活条件下获得发展。历史上,人们曾提出过许许多多的教育目的,不管他们是否意识到,也不管他们是否承认,形形色色的教育目的都是在十分确定的前提和条件下提出和实现的.都要受到一定社会历史阶段已经具备的种种条件的制约和决定。这些条件主要包括生产力,生产关系以及建立在一定生产方式之上的政治关系和政治制度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