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合同诈骗和教育合同实务中民事欺诈两者之间有许多相似之处,如主观上都是故意的,都有欺诈的行为.都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但民事欺诈不一定构成教育合同诈骗,民事欺诈只有在主观上是直接故意,目的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而且在骗取相当数额钱财的情况下,才能构成教育合同诈骗。而教育合同诈骗则同时构成民事欺诈。搞清楚教育合同诈骗与民事欺诈的区别,对正确运用法律,打击教育合同诈骗,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两者的区别主要是‘

1.主观故意的内容和形式不同。教育合同诈骗的主观故意是为了非法占有他人的财物,包括国家的、集体的、对方当事人的,只有主观上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的,才能构成教育合同诈骗。而民事欺诈的主观故意,一是为了使他人陷于错误,二是为了使他人基于错误而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至于行为人是否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不影响民事欺诈行为的成立,因为民事欺诈主要在于妨碍他人作出真实的意思表示。教育合同诈骗的主观故意只能是直接故意,间接故意不能构成教育合同诈骗,而民事欺诈的主观故意除了直接故意外,还可以是间接故意。

2.在是否以造成实际损害结果为必要条件方面不同。教育合同诈骗可以是既遂的,也可以是未遂的,是否造成实际损害结果,不是构成教育合同诈骗的必要条件。只要实施了符合法律规定特征的行为,即使尚未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也能构成教育合同诈骗。而民事欺诈只能是既遂的,造成实际损害结果是构成民事欺诈的必要条件,未造成实际损害结果的不构成民事欺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