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受教育者是自主的,就不应为任何组织绑架、裹挟。在教育与社会的关系上,要尊重教育的专业性、自主权与相对独立性,打破教育的模式化,用多样化的教育培养富于个性的人。教育既不只是政治的工具,也不只是经济发展的手段,更不是其他社会实践活动的依附与从属。教育作为一种自主性活动,需要自主地确立它为社会服务的目标、定位、方式,自主地与社会各方面建立各种关系。教育应该有其职业的自主意识,它应该具有基于主体性的自主性、自为性、开放性、超越性、创造性,遵从其内在规律、专业规则,自然成反。

教育管理者、教职员工和受教育者可以在社会中属于某一组织成员,但要尊重受教育者的主体性,确认学生在教育活动中的主体性地位,师生之间在人格上是平等的,师生是角色不同可以合作、互动的方式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教育主体,而不能以教育以外的组织相互约束。

最可能对受教育者进行约束的是教育的规划、组织、管理、评价的主体,它们常以居高临下的方式约束师生,它们常常强调教育应该体现人类、国家、教育系统的组织需要,每一个有一定权力的组织都想要发挥自己的作用,而忘记它们的权力源头是众人的赋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