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以后,在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毛泽东于1957年在最高国务会议上提出:“我们的教育方针,应该使受教育者在德育、智育、体育几方面部得到发展,成为有社会主义觉悟的有文化的劳动者。”这一段话是对培养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新人的第—次概括的表述。195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教育工作的指示》中正式肯定了这一教育目的,该文件指出,培养有社会主义觉悟有文化的劳动者正确地解释了全面发展的涵意,是我国教育的目的。这可以说是建国以后党和国家对于教育目的的第一次明确表述。此外在《关于教育工作的指示》中,还正式提出了“党的教育方针是教育为无产阶级政治服务,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这两种提法对我国教育工作有着很大的影响。直到1978年通过的宪法,仍然是以上述两种提法来表述我国的教育目的的。

1981年,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该文件对于我国教育目的作了这样的表述:“坚持镕智体全面发展、又红又专、知识分子与工人农民相结台、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相结合的教育方针。”紧接着在同年11月的五届人大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又提出:“使受教育者在德育、智育、体育几方面部得到发展,成为有社会主义觉悟的有文化的劳动者和又红又专的人才,坚持腕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相结合,知识分子与工人农民相结合。”

在1982年的新宪法中,关于我国教育的目的是这样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育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