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现代社会以来,世界各主要发达国家均把提高国民素质看成是国家发展的重要前提条件,因而把普及教育纳入法制的轨道加以实施。教育普及制度化的具体表现有三:①通过颁布专门的教育法令规定国家、家庭和学生个人各自必须履行的义务。从而保证义务教育的普及真正落到教育实践之中,②形成一系列具体的行为规范来督促普及教育的落实,如对不履行义务教育法令的家长的惩戒措施;③义务教育的年限确定和延长亦由新的法令去规定和推行。总的看,社会根据生产力发展的需要和整体经济实力的提高,义务教育年限正在向高中阶段伸展。
现代社会在致力于义务教育普及的同时,亦在不断发展新的教育形式,以弥补教育结构的不足、满足不同求学者的需要。在漫长的古代社会、不论中国还是西欧,单一的普通教育是当时社会中的惟一教育形式。中国古代官学中,虽有书学、算学、律学、医学的存在,但不仅规模极小,数量亦极为有限,仅见于宫廷教育中。而在社会中广泛流行的则是为实现青年的仕途梦想施行的普通教育。进入现代社会以后。情形大为改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