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是社会权利的主体.享有法律规定的各项社会权利。

我国宪法与法律规定少年儿童的合法权利有:

(1)生存的权利。我国《宪法》规定:“父母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未成年人保护法》更具体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对儿童的生存权利法律给予保护。

(2)受教育的权利。我国《宪法》第46条规定;“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我国《教育法》又从总体上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这都从法律上对少年儿童享有受教育权给予保证。

(3)受尊重的权利。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并在其他条款中具体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隐私”,“对未成年人的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

(4)安全的权利。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6条规定:“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具体规定;“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室内吸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