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侵犯着作权的行为,是指未经作者或其他着作权人同意,又无法律上的根据,擅自对受着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进行利用,因而损害了作者着作财产权或着作人身权的行为。其判定需考虑以下三个要素:侵权事实;行为的违法性;行为人主观有过错( 即 指侵权人对其侵权行为及其后果所抱的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著作权法》第45 条、46 条列举的侵权行为共有15 种。 包括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和在承担民事责任的同时可以行政处罚的侵权行为两类。

一、著作权纠纷的解决方式:
著作作权人在权利受到侵犯或者遇有其他的着作权纠纷时,可以选择采取下列方式进行解决:

1.当事人自行协商:

当事人双方以自愿为前提,按照法律规定,摆事实讲道理,协商订立解决纠纷的具体方法。

2. 调解:

即由双方当事人选择一个行政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请该部门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说服、教育工作,求得双方互谅互让,达成调解协议。调解也必须以当事人自愿为前提。

3. 仲裁:

这是在发生争议双方协商不成的情况下,仲裁机构根据双方事先订立或者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依法进行裁决的方式。

4. 诉讼:

纠纷的当事人在没有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纠纷。

二、对侵权行为的惩罚:

《着作权法》明确规定了对侵权行为的惩罚措施,这些措施带有明显的国家强制性并通过一定的国家机关来保障实施。从应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角度,包括如下:

1.停止侵害:
指侵权人正在实施侵害他人着作权行为时,着作权人有权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

2. 消除影响:

指着作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或者诉请人民法院责令侵权人在一定范围内澄清事实,以消除人们对着作权人或其作品的不良印象,使社会对其评价恢复到未受侵害前的状态。

如剿窃他人作品在某刊物上发表,着作权人就有权要求侵权人在该刊物上刊登启事,消除影响。

3. 公开赔礼道歉:

指着作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或者诉请人民法院责令侵权人公开承认错误,向着作权人表示歉意,如登报致歉、在公共场所声明或借助其他媒介表明歉意等。

4. 赔偿损失:

指着作权人在着作权受侵犯而蒙受财产损失时,有权要求侵权人或者诉请人民法院责令侵权人向着作权人支付与其所受损失相当的金钱。

5. 没收非法所得:
即对侵权行为人非法所得的稿酬和利润予以没收。

6. 罚款:

是对违反着作权法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义务的当事人的一种经济上的处罚。根据《着作权法实施条例》第51 条规定,罚款数额如下:

  • (1)对有副窃、抄袭他人作品行为的,罚款100至5000元;
  • (2) 除剽窃、抄袭他人作品的行为外,对其他违法行为可处行政制裁,如罚款1 万至10 万元,或者总定价的2 至5 倍;
  • (3) 对有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行为的,罚款1 000至5 万元。具体的罚款数额应视情节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