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性法律规范.是指对相关概念进行界定的解释性规范。解释性法律规范不直接对教育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作出调整,因而不能直接单独适用于教育合同而解决具体问题。但是,对于前述四类法律规范在教育合同中的适用却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因为解释性规范在其他法律规范的适用上发挥着将教育合同纳入法律规范调整的作用,即把发生在教育领域的各种纷繁复杂的合同关系,有选择地纳入法律调整。可见,前述几种类型法律规范的具体适用都依附于解释性规范。具体来讲,就是只有纳入解释性法律规范的调整,方可发生前述几种类型法律规范的适用。当事人在教育合同实务中,只有准确运用解释性规范将教育合同行为恰当地纳人法律的调整,才能订立合法有效的教育合同,实现预期的教育目的。法官、仲裁员只有首先运用解释性规范将纷繁复杂的教育合同纠纷恰当地纳入法律的调整,然后才能正确适用有关法律规范,对案件作出裁决。解释性法律规范具有行为规范和裁判规范双重功能。例如,学校举办收费的英语升级考试培训班,学生向学校支付培训费,参加培训班学习的行为,用合同法的语言解释为教育合同行为,将其纳入合同法和教育法的调整范围。《教育法》和《合同法》都有一定的解释性法律规范。如《高等教育法》第68条对“高等学校”、“其他高等教育机构”所作的概念界定;《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5条对“民办学校”、“校长”所作的概念界定;《教师法》第40条对“各级各类学校”、“其他教育机构”、“中小学教师”所作的概念界定;《合同法》第2条第1款对“合同”所作的概念界定,第11条对于“书面形式”所作的概念界定,第14、15、21条关于“要约”、“要约邀请”以及“承诺”所作的概念界定.第39条第2款对于“格式条款”所作的概念界定,第117条第2款对于“不可抗力”所作的概念界定,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