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教育事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变动往往会对学习者的心理带来影响。教育事业法人向学习者颁发的证书,一般有法定代表人的签章。如大学毕业证和学位证上就盖有校长的私章。教育事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变动后、变更登记手续办妥前原法定代表人和新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签订的教育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的问题,这不仅是心理感受的问题,更是法律问题。可是,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都没有作出相应的规定。考虑到教育合同的民事属性,就这一问题可以参照民商法关于商事机构的相关规定来处理。《公司法》第113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4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只要履行了法定程序和符合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即为有效,不论是否到工商部门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

参照上述原则,教育事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变动后、变更登记手续办妥前,新的法定代表人代表教育机构进行的民事行为有效。变更登记手续是为了方便教育、培训、行政管理和保护交易安全。相对人的交易对象是教育事业法人,法定代表人是否变动,原则上并不影响教育事业法人和相对人享受权利、承担义务。但是,目前不可否认的问题是.教育事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的个人人格相信用对教育合同的履行有着一定程度的影响,有时甚至是关键的影响。因此,如果相对人是在信赖新的法定代表人的合法身份基础上订立教育合同,在其不是法定代表人时,显然不会签订教育合同,如果教育事业法人不能应相对人的要求在合理的期限内办理好变更登记手续,应允许相对人以重大误解为由撤销教育合同,以维护交易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