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有三个:一是客观上存在着使相对人确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的某种事由,即存在表见事实;二是相对人主观上并不知道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欠缺代理权,而且相对人对于这种不知情没有疏忽或者懈怠等过错,即善意;三是无权代理人同相对人之间所实施的民事行为,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和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

在实践中,尽管表见代理的发生往往与被代理人的过失有一定关系.但是,表见代理的构成都不以被代理入主观上有过错为要件。只要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无论是否因为被代理人的过错所致,被代理人都要承担委托授权的责任。例如,某学校撤销了某违规办学的函授站,并采取了合理的方式及时通知了已经报名的学生,但有的学生在通知到达之前已和函授站订立教育合同,该学校无过错,但仍要承担委托授权的法律后果。再如,对于被代理人事先履行了申明义务,如在教育机构住所地登报声明公章作废或在电视上声明终止某人招生代理权,由于媒体的地域性及覆盖范围的局限性,同时由于相对人没有阅读报纸、收看电视广告的法定义务,不能因此认为该教育机构无过错,就不发生表见代理的问题。当然,认定教育合同订立中的表见代理时,相对人应对其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理由承担举证责任。

表见代理在性质上是对被代理人发生有权代理后果的无权代理,因此,被代理人应对相对人承担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如果教育合同无其他瑕疵,应确认有效,被代理人应当履行该教育合同或者承担违约责任。由此造成的损失,被代理人可以向行为人追偿。与此相适应,因承担表见代理行为所产生的后果而获得的利益,由被代理人自行享有,但行为人享有由此支出的必要的费用的返还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