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儿童作为独立存在的人,是权利的主体,应享有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各项社会权利。我国青少年儿童的社会权利所包含的内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时哗人民姑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中都有所规定。这些权利概括起来主要名:

牛存权利。体现在:父绎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责任和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术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或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

受教育权利。体现在:国家培养青少年儿童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享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学校不得随意外除未成年学生。

受苔重权利。体现在:尊重末成年人的人格草严,不得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共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不得隐匿、毁弃末成年人的来往信件;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

安全权利。体现在: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严禁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逐秽、暴力、凶杀、恐怖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室内吸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