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事业法人的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体现出来。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把内在的、旨在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意思通过法律允许的方式表达出来。教育事业法人是教育机构的主要形式,是法律拟制的“人”,和自然人一样享有教育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能独立实施教育民事法律行为。在实施教育民事行为时,必然要进行意思表不。法律在创设法人制度时,规定了法人的机关,以解决法人的意思表示问题。

教育事业法人的机关包括意思机关、执行机关、代表机关、监督机关。其中,意思机关又称为权力机关或决策机关,是教育事业法人意思的形成机构;代表机关是教育事业法人意思的表达机关,代表教育事业法人进行民事活动和诉讼活动。不同类型的教育事业法人意思机关的表现形式不同,但是,代表机关都是法定代表人。教育事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的称谓并不完全一致,有的是校长,有的是董事长,有的是理事长。如我国《高等教育法》第39条规定:“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民办教育促进法》第19条规定:“民办学校应当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