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本质?黑格尔在《小逻辑》中指出,“本质主要地包含有差别的规定”,“本质的差别即是‘对立’。在对立中,有差别之物并不是一般的他物,而是与它正相反对的他物;这就是说,每一方只有在它与另一方的联系中才能获得它自己的(本质)规定……”。恩格斯肯定了黑格尔的解释,在《自然辩证法》中指出;“‘本质’的各个规定的真实性质,黑格尔自己已经表明了(《全书》第1部第111节,附释):‘在本质中一切都是相对的’。”
列宁说:“规律和本质是表示人对现象、对世界等等的认识深化的同一类(同一序列的)的概念,或者说得更确切些,是同等程度的概念。”
研究教育过程的本质。其实也就是研究教育活动过程与社会其他活动过程的区别,而且这个区别是反映了教育活动规律的差别。就此看来,教育过程的本质可从如下四方面去认识。
第一,教育过程中教育者和受教育者互为主体客体的特性决定了教育过程是一个施教与受教的双向活动过程。
活动是人类为达到某种目的而采取的一种行动。活动总是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实现,在与他人的交往中进行。教育作为一种特殊的活动与其他的话动形式不同,它是由施教、受教共同组成的一种活动。只有保证双方在空间上的并存时,这种活动才能实现;只有保证共存双方的交往确有价值,活动才有意义。否则,离开有价值的交往,时间的连续便成为一种无效的流逝,师生的活动便成为一种浪费,教育过程亦不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