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从中央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州)、县(市、区)、乡(镇)五级教育行政组织机构之间的关系,从其对应的政府行政组织系统的层级而言,是一种上下级关系。但这种上下级关系的表现形式并不是硬性的层级制约关系。中央教育行政组织机构对地方教育行政组织机构(主要是省级)而言,是宏观上的指导、检查、审核、协调、评估、督促关系,而不是一种直接的上下级关系,即1rA教台行政组织对省级教育行政组织机构的建置、人员配量、任免以及地方教育事宜的管理,不能进行直接的干预和控制。同样,省级教育行政组织对地级或县级教育行政机构,地级教育行政组织对县级及乡镇教台行政组织也不能进行直接控制,也只能是指导、检查、审核、评估、督促的关系。这就是说,上一级教育行政组织与下一级教育行政组织之间不是硬性的层级制约与隶属。一级教育行政组织主要是省级、地级、县级教育行政组织与上一级教育行政组织发生关系时,也与同级政府组织发生关系,还与下一级教育行政组织发生关系。

必须指出的是,教育行政组织是强化与同级政府组织的关系,即积极加强与政府的联系,努力争取政府对教育的支持,还是强化与上级教育行政组织的关系,即积极加强与上级教育行政组织的联系,争取其对本地区教育发展的支持,亦或是加强还是弱化对下一级教育行政组织的控制?在我国教育发展史上,古代个央与地方教育行政组织之间没有直接的隶属关系,教育行政组织主要强化与同级政府的关系,通过强化这种关系来调动政府官员办学的积极性。在近代,则主要是强化教育行政组织系统的上下级关系,各级教育行政组织之间形成效直接的上下级和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如省级、县级教育行政组织主要负责人的选任须分别报请上级教台行政组织审议、批准,或由一上级教育行政组织提议任命以突山教育行政组织的系统性、自主性及权威件,便于整个教育行政组织系统职能的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