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正而及时地解决教育合同纠纷,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合同法制建设.有着不可忽视的重要意义。根据《合同法》第128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多种途径解决教育合同争议:协商和解;调解;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执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当事人在遇到教育合同争议时,究竟是通过协商,还是通过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方式去解决,应当认真考虑自身的实际情况(如对方当事人的态度、双方之间的教育合同关系、自身的财力和人力等)以及对其适用的法律规定,权衡出对自己最为有利的纠纷解决对策。

1.协商和解。一旦发生教育合同争议,各方当事人首先应当选择友好协商的方式化解相互之间的分歧与矛盾,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教育合同争议,既省时、省力、省钱,也不会伤害

相互之间的感情.有利于继续和巩固过去形成的友好合作关系。实践中,只要双方当事人都能心平气和地沟通彼此时教育合同争议的观点与看法,以法律和事实作为双方交流认识的标准,求大同、存小异,多一分理解与信任,则教育合同争议可能会得到圆满的解决。采取这种解决途径,成本是最低的。但是,由于已经发生纠纷.教育合同争议双方当事人在通过协商解决相互之间的纠纷时.又往往容易偏执于自己的一方之理,很难听进对方当事人的不同意见,因此协商很容易搁浅。

2.调解。以调解方式解决教育合同争议,省去了双方当事人因为参加仲裁与诉讼所要投入的大量人力、物力与财力,也不伤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感情,而且调解的方式和程序也十分灵活。在自行友好协商个能奏效时,调解机构往往很容易找出症结之所在,并据此对有过错的当事人子以规劝,对无过错的当事人进行有针对性的说服,最终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达成共识,化解教育合同争议。需要注意的是,调解协议虽然不具有强制性,但是,在义务方不履行调解协议时,权利方可以依据协议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主张权利,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一般会给予支持。

3.仲裁。仲裁作为一种由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的解决纠纷的方式,具有独特的优势和魅力,在世界范围内获得了非常广泛的运用和发展。仲裁同诉讼相比,具有省时、省钱、省事的简易性特点,能够充分体现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有利于维持和发展争议双方之间业已形成的合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