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法将欺诈归入“不实陈述”之中,大陆法一般规定因欺诈订立的合同属于可撤销的合同。门’我国对于因欺诈等原因订立的合同,分两种情况处理。《合同法》第54条第2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以欺诈、胁迫手段签订的合同,《民法通则》规定为无效,而《合同法》规定一部分为无效,一部分为可撤销。二者的区别在于: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是否损害国家利益。关于“国家利益”的内涵,可以从三个层面来理解:一是公法意义上的国家利益,就是纯粹的国家利益;二是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利益,因为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所有者是国家,因此才有这样的结论;三是社会公共利益。对此,应当做狭义的理解。“国家利益”在这里应当解释为公法意义上的国家利益,不包括其他的利益。因为,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利益,实际上就是独立经营的企业、事业法人的自身利益.在民事活动中,国有企业、事业法人是民事主体,和其他民事主体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不应在法律上作这样的特别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