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合同诈骗和教育合同实务中民事欺诈的区别
教育合同诈骗和教育合同实务中民事欺诈两者之间有许多相似之处,如主观上都是故意的,都有欺诈的行为.都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但民事欺诈不一定构成教育合同诈骗,民事欺诈只有在主观上是直接故意,目的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而且在骗取相当数额钱财的情况下,才能构成教育合同诈骗。而教育合同诈骗则同时构成民事欺诈。搞清
教育合同诈骗和教育合同实务中民事欺诈两者之间有许多相似之处,如主观上都是故意的,都有欺诈的行为.都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但民事欺诈不一定构成教育合同诈骗,民事欺诈只有在主观上是直接故意,目的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而且在骗取相当数额钱财的情况下,才能构成教育合同诈骗。而教育合同诈骗则同时构成民事欺诈。搞清
公正而及时地解决教育合同纠纷,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合同法制建设.有着不可忽视的重要意义。根据《合同法》第128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多种途径解决教育合同争议:协商和解;调解;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执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
盗用、冒用他人名义签订教育合同,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未经他人允许或者委托,擅自使用他人名义,冒名订立教育合同,骗取财物的行为。 这里说的他人名义是现实已经存在的,如果是实际上不存在的,就不是盗用、假冒他人名义,而是虚构主体,居于另一种教育合同诈骗形式。盗用、假冒他人名义,可以是盗用他人盖好教育合同
解释性法律规范.是指对相关概念进行界定的解释性规范。解释性法律规范不直接对教育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作出调整,因而不能直接单独适用于教育合同而解决具体问题。但是,对于前述四类法律规范在教育合同中的适用却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因为解释性规范在其他法律规范的适用上发挥着将教育合同纳入法律规范调整的作用,
教育合同纠纷,又称为教育合同争议,是指教育合同当事人对于自己与他人之间的权利行使、义务履行与利益分配有不同的观点、意见、要求的法律事实。教育合同关系的实质是,通过设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在教育合同当事人之间进行资源配置。而在法律设定的权利义务框架中,权利与义务是互相对称的。一方的权利即另一方的义务,反
强制性法律规范,是指规定人们必须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其内容以肯定的形式表述出来。为了使合同自由原则最大限度地实现,就需要对合同自由进行必要的限制,使各种自由和谐共存。强制性法律规范要求当事人必须履行,不允许自行变更或违反。当事人即使以特别约定的方式试图规避这种法律规范的约束,也是徒劳的。
因教育合同违约而出现的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是指教育合同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同时又符合侵权责任的要件,导致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一并产生,违约责任的索赔请求权与侵权责任的索赔请求权发生重叠,形成请求权的竞合。《合同法》第122条规定: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
《合同法》第52条第5项和《合同法解释(一)》第4条均规定:确认合同无效,只能以法律和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这对于减少无效合同的数量、维护合同自由,维护法制的统一性,尤其重要。但是,我国目前难以严格执行本条的规定。由于教育法律和行政法规具有严重的滞后性,教育立法大多数是一
《合同法》规定,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教育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教育机构和学习者应当相互返还从对方取得的财产,使双方的财产恢复到合同开始履行前的状态。教育机构将收取的费用返还给学习者,学习者将获得的奖金、补助费等返还给教育机构,这都是
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范有“禁止性规范”与“义务性规范”的区别。前者一般表现为“禁止……”或“不得……”,如《教育法》第61条规定: “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社会组织和个人对教育的捐赠,必须用于教育,不得挪用、克扣。”《民办教育促进法》第36条规定: “民办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民办学校依法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