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教育的制度设计方面,我们则明显地缺乏能够切实地尊重和保护教师人格尊严、合法权利、名誉地位方面的内容和规定。虽然国家在《教师法》等法律文献中规定教师是学校的主人之一,规定了教师在学校活动中应该享有的地位和权利,但由于这些规定大部分并没有在学校具体的教育管理制度和国家教育政策中反映出来,而一股学校的管理工作又往往是仅仅依据国家的教育政策和学校中的管理制度在运行*所以在现实的关涉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上、在学校领导人的选拔上,教师们则可以说没有任何实质性的权利。在对教育教学活动影响最大的教学制度设计方面,也明显地缺少能够促使教师们实践自己教育理想、教育信念、教育风格的内容,教师们在学校教学过程中通常只有执行的权利,而没有自主地进行设计和安排的权利。这种漠视甚至根本不考虑教师教学要求、教学风格的教育教学管理制度,缺乏给教师职业创造性必须的自由和空间.使教师这个理应具有充分创造性、自豪感、主动性、价值性的丁作.变成了“照本宣科”或‘墩死书”的技术性、机械化行为。现实教育管理制度中的学术性权力萎缩、行政性权力膨胀的现象,使带有明显封建意识的“官本位”文化也渗透到教育领域中来,消解了教育的神圣性和科学性。而在这种

意识的影响和熏染下,教师已不是独立自主、激情洋溢、满怀挚爱之情地张扬自己的教育理想、教育追求、教育信念、教育精神、教育风格的“人类灵魂工程师”或者精心“培育祖国花朵的园丁”,而成了教育行政系统中一个必须按照教育行政管理机构规定的教学内容、教学计划、教学方式进行教学的墩书匠”。他们作为教师应有的职业自豪感、责任感、创造感,则在充满实用性、功利性、庸俗性的环境和气氛中被消磨得所剩无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