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教育合同实施的诈骗犯罪,是《刑法》策224条所规定的合同诈骗罪的一种具体情况,是指U4F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教育合同的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应该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1.利用教育合同实施的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教育合同的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签订、履行教育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教育合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行为;没有实际履约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与其签订教育合同;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合作保证金、学费、定金、预付费用等以后逃匿;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的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2.利用教育合同实施的合同诈骗罪与教育合同诈骗行为的区别。利用教育合同实施的合同诈骗罪与教育合同诈骗行为的构成要件是一样的,其区别仅在于诈骗财物的数额大小不同。诈骗财物“数额较大”的为利用教育合同实施的合同诈骗罪,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程度的为一般的教育合同诈骗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