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都知道,现在要消费文学作品,必须要出一定的金钱。因此,文学作品也是一种商品,文学消费具有商品消费的性质。

文学的商品性质有一个发展的过程。在古代,文学生产者大都有自己相对固定的消费对象。民间艺人的消费对象一般为自己周围的群众,宫廷作家的消费对象一般是王室成员以及贵族。那时的文学作品虽然也有商品的屑性,可以为作者带回一定的收入,但这一面不是主要的。由于市场经济的不发达、消费面的狭小,文学作品的经济价值有限,而且缺乏稳定的计价的标准。文学创作一般由有钱有闲阶层的人士承担,或在思主的资助下进行,大多数作者不把出卖作品作为谋生的主要手段,而且实际上他们也无法把这作为谋生的主要手段。随着文化传播行业的出现和文化流通、文化市场的日益活跃,文学生产者与文学消费者逐渐完全脱离,作家也逐渐脱离恩主的庇护,把自己的作品投入市场,换取报酬.文学创作逐渐成为一种谋生的手段,文学作品成为商品,文学消费也就随之焰上了商品的印迹,具有了一般商品消费的性质。文学生产者与文学消费者的关系成为一种纯粹的商品交换关系。生产者生产文学作品时都或多或少、自觉不自觉地抱着赢利的目的,不再把自己的产品无偿地提供给社会和他人。而消费者要消费文学作品,也必须支出货币,或买或租。